在基层法院工作快十年,裁断是非、定分止争是我的本职工作,承办过的大大小小的案件已成为我成长中的积淀。去年我遇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让我至今未释怀,借回顾承办案件过程中的心路历程提醒大家:心存规矩,行定方圆。
王致民
商事审判庭
入额法官
上海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在读
案件简单明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双方均是鞋材公司
年,被告(天天公司)为一著名品牌鞋厂代工,签订合同后,被告找到原告(七七公司)提供原料,被告加工生产,直至年双方合作良好。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年初,品牌鞋厂发现鞋子质量不合格,有掉色、断底现象,罚扣天天公司万元。天天公司与提供原材料的七七公司结算货款,天天公司欠七七公司货款万元。后七七公司又供应原料60万元,天天公司支付其货款80万元。
原告诉称
被告应支付货款万元,其无义务支付品牌鞋业的罚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罚扣货款系原料质量问题,双方也未就罚款承担达成协议。
被告辩称
原告知晓鞋子出现问题系其供应原料问题,且原告全程参与与案外品牌公司商谈扣款事宜,并同意罚款由其承担,从货款中扣除,这也是为何罚扣后原告仍供应原料60万元的原因。其已支付货款80万元,加之抵扣的万元,双方应属结清货款。
当“自由裁量”遇到“证据为王”
双方当事人陈述后,我倾向于认为被告所述是真实的,遗憾的是,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
我便在思索,被告公司经营规模不大,经过疫情,维持经营已是困难,径直做出裁判可能会造成被告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工人失业、公司负债等一系列后果产生。
怎么办?尝试调解?
与原告沟通,原告表示愿意调解愿意让步。原告的态度让我信心大增。
没想到被告不接受调解建议,从庭审、到庭后、再到判决前我多次与被告沟通、释明,被告均坚持货款已清,拒绝调解。甚至临时委托律师至法院,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要求重新开庭。后为拖延时间,竟临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来函表示庭审无效。
调解失去可能性,根据法律法规和在案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万元。
法官札记
之前在民庭办案,多是家长里短中夹杂着积攒的恩怨,背后是潜藏心底的爱,我乐于调解。进了商事庭工作后,商事案件反而很少调解,无非就是认可基础法律关系后付款多少。但是这个案件,我发自内心地想调解,想引导被告直面真相的同时,认清现实。无奈,被告听不进劝。
作为法官,我只能依法、依据作出判决,被告败诉。
我至今未释怀,不是判决本身,而在于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判决给被告公司带来工人失业、公司负债等一系列后果;公司作为商主体,其应具备高于一般自然人的契约精神和合同意识、证据意识,但被告在处理与案外品牌企业以及原告纠纷中的表现欠佳,这可能也是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现状。另外,在明知败诉的情况下,被告竟病急乱投医,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阻碍案件审理进程。
司法权承担着保护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使命,法官代表公权力对争议做出裁判,法院解决商业纠纷的司法质效事关投资者在该经济体中的“司法体验”,尊重合同、尊重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是建立投资者对市场信任的关键。
作为人民法官,我们无比希望每一个判决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希望给社会带来和谐稳定。
“世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法热爱生活。”希望更多像被告一样的主体,能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生活和经营中注重合同及证据;也希望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不要被情绪左右,坚持该坚持的,放弃该放弃的,权衡利与弊。
谨记:心存规矩,行定方圆!
撰稿
王致民
编辑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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