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法典第二十七期承揽合同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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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从事加工鞋帮工作,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鞋子。年7月1日至年9月12日期间,谢某为该公司加工鞋帮。年9月20日,经该公司结算确认,谢某为该公司加工鞋帮双,单价5元,共计元。后谢某向该公司催款,该公司以经营困难缺乏资金为由拒绝付款。为此,谢某诉至福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鞋帮加工费元。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谢某与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加工关系,谢某在完全履行承揽加工义务后,该公司理应履行付款的义务。据此,判决该公司给付谢某加工费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原标题:《“漫”说法典(第二十七期)

承揽合同定作人应依约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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