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给飞单提个醒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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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在销售型企业(部门)太常见了,以至于很多销售人员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当作行业惯例来看待。这种麻木或回避的心理要不得,作为销售人员还是应该建立内心的法律红线意识,避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本文不讨论飞单的职业道德、如何防范等问题,仅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尝试分享飞单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飞单及其实质

飞单不是法律概念,这里引用百度百科的定义: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劳动者、飞单者)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用人单位)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接单者)做。经过了解,除了以上典型的飞订单外,飞单还包括把本公司的客户信息、订单信息等飞给接单者的情形。

可见,飞单飞的是交易机会、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订单信息等),实际损害的是公司秩序、公司利益和商业秩序,这些秩序和利益的背后对应着被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了这些法益则面临着被相应法律科以处罚。下面我们尝试分析一下飞单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飞单损害的是公司秩序、公司利益和商业秩序

二、劳动用工的层面

1、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随着社会用工的日益完善,现在新员工入职一般都会签署《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的法律文件,其中往往会约定一些禁止性行为,在销售型企业中,飞单行为不出意外的话一定在禁止之列。如果员工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当然,此时用人单位依约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恐怕也是难以避免的大概率事件了。

2、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大量的飞单是这样的形式:A公司销售员接单,飞给B公司,而B公司是A公司销售员设立或控制的公司。这种形式的飞单已经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当前社会上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公司的反腐行动中,就暴露出很多这种类型的刑事案件。

三、商业秩序的层面

1、因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

飞单不但对飞单者存在法律风险,对接单者也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简单说,如果因某些飞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破产或其他重大损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个人信息保护层面

如果公司员工将公司的客户信息给飞了,这些客户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飞单者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详见笔者以前分享过的《刑事合规|出售、购买、交换都不行!防范个人信息犯罪刑事风险》一文。

五、共同侵权、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

法律概念就不讨论了,可以明确的是,在很多场景下,飞单者和接单者会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接受法律处罚。

前述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如果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判罚上会被处以数罪并罚。

六、以案说法

1、共同侵权,赔偿损失(飞单)

民事判决书()苏民初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某、陆某原为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吉某、陆某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昆山大苏玖日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谋,以被告昆山大苏玖日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对外与其他单位发生业务行为,俗称飞单,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故原告起诉三被告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侵权关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被告吉某、陆某、昆山大苏玖日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昆山碧山超音波机械有限公司损失元。

2、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飞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0400205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医疗美容的民营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年4月起,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向美容店员工支付费用,以激励其为当事人介绍医疗美容客户。

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书证及其它相关证据为证。

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3、职务侵占罪(飞单)

刑事判决书()湘刑初号

公诉机关指控,年7月1日,被告人何某与邵阳连泰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原材料的加工以及清点数量。被告人何某与严某(已判决)共谋做飞单,即由严某将采购计划的订单数量改大后发给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向原材料供应商下订单,再与原材料供应商联系,只送来实际需要的原材料,虚构的材料由何某负责签收后,由严某、何某采取虚构加工出库与增大材料用量的方式平账,连泰公司付货款给原材料供应商后,虚构的原材料款扣除费用后,由严某、何某、原材料供应商分赃。

1、被告人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侵犯商业秘密罪(飞单)

刑事判决书()台临刑初字第号

本院认为,山河公司系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山河公司销售部经理期间,本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的义务,但其伙同他人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山河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某关于其未泄露山河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徐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订单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辩护意见,经查,订单信息、客户名单系经营信息的一部分,该信息在有限的范围内公开,显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能为山河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山河公司对相关的经营信息亦有保密的规定,且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被告人徐某亦是明知的,上述订单信息、客户名单系山河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

一、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零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三元五角五分。上述款项返还临海山河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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