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法律个案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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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这个考点大家一定要熟悉并能够运用,即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如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配图

(1)一方取得利益。所谓取得利益,包括总财产的增加或者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两种情形。

(2)一方受到损失。所谓受到损失,包括总财产的积极减少与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两种情形。

(3)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所受利益无合法根据。

案例1、刘某年4月自带小车进入某公司工作,同年11月,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年3月10在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下,确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3月10日。直到同年12月,公司发现误发刘某9个月(3-12月)元。

刘某领取的元工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劳动合同解除后,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工资。

案例2、马某是鞋业个体户,因生产需要,从河南购进一批真牛皮,价值元。一日,委托司机艾某拿着提货单去物流公司提货。数小时后,艾某再次来到公司,说真牛皮已经入库,并结清运费。第二天,马某去仓库,发现并无真牛皮。查仓库物料进出记录并没有艾某送入的真牛皮。

马某要求艾某返还元不当得利,艾某以将货物送至仓库为由拒绝。马某诉至法院,由于仓库并无物料,也无物料记录。艾某无法提供货物送至仓库的证据,法院支持马某的主张。

案例3、章某发生车祸而死亡,交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时,无法找到章某亲属(权利人),交警大队预收10万赔偿费,待后找到章某亲属时再转交。多年后,未找到联系权利人,问:10万元能否退还车主?

考点: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10万元乃车主应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不因权利人查找不到而免责,无须退还车主。交警大队与车主商定预收10万元,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双方为民事法律关系,非行政法律关系。在找不到权利人时,将10万元返还给车主意味着车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承担责任,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对于这10万元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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