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

职工发生工伤后,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冲突?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来看双峰法院洪山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年3月,尹某甲入职某鞋业公司从事作业员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年1月9日,尹某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尹某甲主张某鞋业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某鞋业公司认为尹某甲已经另案诉讼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故而不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程序无果,尹某甲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伤亡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因基于其中一种身份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某鞋业公司支付原告尹某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护理费等共计.05元。本案判决后,某鞋业公司不服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本案中,即使尹某甲已经另案诉讼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某鞋业公司亦应向尹某甲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撰稿:李鑫连、王满元编辑:张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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