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走公司账号还款,公司却成了被告方

年3月份,王某某从A公司购鞋,陆续进货陆续付款,年4月该公司负责人找到王某某算账,欠下元,王某某提出必须同意分期还款才给负责人出具欠条,由于当时没有欠条该人只好被迫同意。当天某L鞋业公司给负责人指定的公司对公账户转款元,但经过查询知道这个L鞋业公司已经涉诉三期案件并被申请执行,还被法院下发了限制消费令,该公司已经出现不诚信和还款危机,故A公司负责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诉至法院,请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接到起诉后,被告L鞋业公司立即找到我所,希望能应诉。当事人表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当事人公司交付了货物,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存疑,其次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权利义务的直接相对人是原告经营者侯某某及第二被告王某某,当事人公司并未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被告王某某称,欠款元属实,欠款是其个人欠的,发货单上都是其的名字,都是侯某某通过货运运输给其的,没有L鞋业有限公司和李某某的名字。欠条上也是其个人的名字。其跟原告协商的是分期付款,现在还款还没到时间。

案件要点

被告王某某从事布鞋的批发零售,与原告发生经济往来。年4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日,被告王某某通过委托人账户向原告指定的账户转账元。

原告认为与其经济往来的是委托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委托人出现不诚信和还款危机,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三被告立即还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应诉思路

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货款元的事实有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在卷资政,被告王某某也予以认可。但欠条上明确记载有还款日期,该还款日期可以看出,被告王某某最早还款期限为年12月31日,双方在欠条上约定的还款计划系一个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不于支持。

同时,原告称委托人有三期案件申请执行,还被法院发了限制消费令,出现不诚信和还款危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不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有条件行使的。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已确定,且不存在先后履行问题,不属于行使不按抗辩权的范畴。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qfhqj/5595.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