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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简介
“十只狼”被判与“七匹狼”商标近似,被认定无效
案件主体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创立,经营范围以服装为主业,年开始申请注册“七匹狼”相关商标,如今已拥有余件商标,涵盖了诸多行业。
河北博特鞋业有限公司于年09月11日成立,主要经营鞋、衣服等的销售,年4月申请的第号“十只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帽;领带等。
案件详情
“七匹狼”公司诉“十匹狼”商标与自己已使用多年商标近似,请求知识产权局判定其无效,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因违反年《商标法》第30条,对其予以无效宣告。但博特鞋业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商标使用行业以及商标外观等因素考量,判定该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案件总结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商标概念--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对公众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
公司在设计商标或者申请文字商标之前,一定要对商标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避免与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近似度过高,导致被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