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开始:
阿迪达斯创办于年,是德国运动用品制造商阿迪达斯AG成员公司。“阿迪达斯”生产的商品,广受世界和中国人民的喜爱,在世界各地的品牌知名度高。
现今阿迪达斯的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子、帽子等领域进行了授权。年,“阿迪达斯”发现“阿迪王”公司使用的“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阿迪达斯认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认为阿迪王及其生产商、经销商生产销售的鞋服类产品及店面的装潢上使用“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阿迪王将“阿迪王”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对阿迪达斯的不正当竞争。下图是“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商标。
年4月21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鞋业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一审结果:
年4月经法院审理认为: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是“阿迪王”企业名称和“阿迪达斯”商标及企业名称在文字组成、发音、外观等方面综合对比,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二是“阿迪王”作为使用企业名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客观上具有了影响力,已为相关消费者群体所知悉,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所以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之后,阿迪达斯不服判决结果,继续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结果依然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合理,维持一审判决。一是“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存在明显的差异,继续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已出,纷争继续
判决虽已出,但纷争却未停。年,阿迪达斯又以“阿迪王”侵犯其商号权,一纸诉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至年7月18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至此,双方辗转多地、持续5年的商标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最后结果是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万元。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在五年的纠纷中,阿迪达斯一直没有胜诉过,但阿迪王肯将商标给阿迪达斯也是因为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一直被冠以山寨之称并不好听,对于企业的未来也有影响。所以这次阿迪王放弃商标使用,阿迪达斯也对阿迪王有一定经济赔偿。
双迪之争的指导意义:
在该案中,“阿迪达斯”的品牌商标和LOGO是否与“阿迪王”的品牌商标和LOGO相似成为关键,二审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本意,在合理考量品牌商标、LOGO相似度和消费者对品牌的熟知度的基础上,二审法院认为“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品牌商标和“阿迪王”的品牌商标不近似,并且“阿迪王”的品牌和LOGO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固有的印象,可以区别出二个是不同的品牌。所以认为不构成侵权。
但是,根据“阿迪王”的说法,一开始确实是想借助“阿迪达斯”的品牌快速的占领市场。在“阿迪王”快速的占领三、四线的市场后,受到“阿迪达斯的诉讼案”的影响,认为如果想要“阿迪王”这个品牌继续扩大市场和发展,就必须要跟“阿迪达斯”达成划清界限,所以最终双方和解。
实际上“阿迪达斯”在一开始是否有做好消费者的认知情况调研呢。其实纵观近似商标来说,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商标实际创作时间、市场格局和知名度等情况。若“阿迪达斯”采取了这样的调研行为是否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胜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