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洗钱长臂管辖,成为对外工具

前言

“洗钱”通常是指掩盖非法活动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或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用于洗钱的非法所得大多产生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即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等。洗钱活动助长了贩毒、恐怖活动和贪污腐败等严重的刑事犯罪,并最终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有效打击洗钱行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行动,通过订立国际公约等多种方式加强反洗钱监管。美国是反洗钱立法领域的先行者,早在1970年,美国就通过《银行保密法》对洗钱监管进行了初步探索。该法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即对于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向财政部提交支付或转移资金的报告,其中包括客户身份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一)长臂管辖由来已久

长臂管辖原为美国司法领域的概念,最初被用于解决一州法院如何对该州非居民被告行使管辖权的问题。20世纪初,随着美国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各州之间的商贸联系愈发紧密,州际民商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具有属地色彩的属人管辖已经不能满足客观需求,新的管辖权依据应运而生。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最低联系标准”,标志着长臂管辖原则正式适用于州际民事案件。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州法院是否享有属人管辖权并不以被告的“实际存在作为衡量标准,而以“最低限度联系”作为衡量标准。

然而,美国法院并未对“最低限度联系”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也逐渐被法院纳入行使长臂管辖的条件中。此外,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构成了对长臂管辖的宪法限制,该条款不仅要求法院要有管辖的依据,而且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传票以通知被告,给予其听审的机会,才能行使管辖权。自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后,美国长臂管辖逐渐从长臂司法管辖权向长臂立法管辖权和长臂执法管辖权延伸,长臂管辖的适用范围也从州际案件扩展至国际案件。

一方面,自该案后,美国在州层面和联邦层面都开始了长臂法案的制定。在州层面,伊利诺伊州、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等纷纷制定了长臂法案,从而扩大该州法院的管辖权。在联邦层面,美国在贸易、金融、网络和刑事等诸多领域的立法也逐渐纳入长臂管辖条款,使相关立法具备域外效力,如《出口管理法》、《海外反腐败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以及《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等。另一方面,美国在国际案件中行使长臂管辖权,甚至将长臂管辖作为实现其全球霸权的工具。例如,美国商务部可依据《出口管制条例》对含有美国成分的货物或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进行管制,中兴公司就曾因向受美国制裁的伊朗出口含有美国软硬件的电子产品而被列入“实体清单”,最终缴纳巨额罚金。

(二)长臂管辖在反洗钱领域的拓展运用

长臂管辖在美国反洗钱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爱国者法案》中。一是《爱国者法案》第311条对于“特别措施”的规定,即美国财政部长可以对构成“初步洗钱担忧”的实体采取特别措施。二是《爱国者法案》第317条关于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的规定。依此规定,美国法院可对在美国金融机构中设有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

三是《爱国者法案》第319条关于银行记录调取权限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可要求在美国设有代理行账户。进一步扩大了美国主管机关的记录调取权限,可要求在美有代理行账户的外国银行提供与代理行账户或该行的任何账户相关的记录,包括在美国境外保存的记录。此外,“遵守传票将违反记录所在国法律”不应成为撤销或修改传票的唯一依据。

四是《爱国者法案》第319条关于资金追缴手段的规定,如果有关资金存放在某一外国银行账户中,并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联行账户,该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后一个账户当中,美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

(三)美国反洗钱长臂管辖影响力日益增强

美国的反洗钱制度与金融制裁、反腐败、反恐怖主义和防扩散等制度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逐步成为美国扩大其对外影响力的重要工具。一方面,涉及恐怖主义等活动的金融机构多有洗钱行为,美国可以利用洗钱的“普遍有罪性”和“正义性”来处罚这些机构。实践中,洗钱行为常常和违反制裁、贩毒和腐败等活动并发。

例如,在2012年汇丰银行洗钱案中,汇丰银行就涉嫌为墨西哥毒贩洗钱,并与伊朗等被美制裁的国家有业务往来。在2012年土耳其银行洗钱案中,土耳其人民银行就通过洗钱来规避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该行的副主席阿蒂拉也被指控涉嫌违反制裁、洗钱及腐败。另一方面,美国其他法律的管辖范围也因反洗钱法律而实现扩张。例如,《海外反腐败法》无法管辖“非主动”受贿的外国人,但根据《洗钱控制法》,任何人如果将“特别违法行为”所得的资金进行“涉及美国”的金融交易,都将受到美国的管辖。因此,美国司法部仍然可以依据反洗钱法律起诉这些外国人。

结语

随着BSA的不断修订,以及1986年《洗钱控制法》、1992年《阿农奇奥·怀利反洗钱法案》等反洗钱法律的出台,洗钱的上游犯罪越来越多,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范围逐渐扩大,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成本也越来越高。“9·11”事件后,美国颁布了《为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而提供适当手段以团结和巩固美利坚的法案》,从而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反洗钱领域的长臂管辖权,进一步扩大了美国反洗钱监管的范围。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反洗钱法律已经对外国金融机构形成威慑,在反洗钱领域的长臂管辖也已经成为美国扩大对外影响力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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