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卖货两家网店被判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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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一些店铺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起商标侵权案件,两家“傍名牌”的淘宝店铺被判赔钱。案例假鞋“傍名牌”侵权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力公司”)发现,公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多款鞋类商品标题使用了“回力”字样,产品参数中载明品牌为“Warrior/回力”等。经公证实物比对,上述商品并非回力公司生产,属于侵权产品。为此,回力公司将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某赔偿损失。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回力公司依法取得“回力”等注册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回力”字样,在商品详情介绍中标注品牌为“Warrior/回力”,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销售的商品与“回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案例“山寨货”以假乱真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发现,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多款商品图片使用了“LILANZ利郎”标识,并在商品详情“品牌”一项中载明“Lilanz/利郎”。经公证实物比对,上述商品并非利郎公司生产,属于侵权产品。利郎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郎公司经核准取得“利郎”和“LILANZ”注册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侵权产品,且在商品图片上多次使用“LILANZ利郎”标识、在产品品牌描述中载明“Lilanz/利郎”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涉案产品系由利郎公司提供或该商品与利郎公司提供的商品之间存在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法官说法法官表示,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或服务者不断提升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更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商标保护的核心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标记,而是其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品质及价值。商标保护的意义不仅是在于实现消费者按牌购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尊重企业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创造的重要举措。上述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明知或应知原告注册商标及知名度,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同类商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标识,并在商品品牌描述中载明品牌名称,利用原告商标知名度与品牌价值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系由原告生产、销售或与原告有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对于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在于申请注册商标,更应侧重于商标的使用和维护,完善商标体系化管理。同时,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依法诚信经营,避免恶意抄袭、摹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市场交易中,商家通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品牌商誉,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提高甄别意识,保留购物凭证。在不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作者:林志安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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