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认定,如果发明导致受雇于相关行业的劳工数量减少,则劳工将蒙受损失,如果导致受雇的劳工数量增多,则劳工将受益。这种观点会立刻激发起人们的乐观情绪。的确,霍布森已经证明,发明并非总是增加相关行业雇用劳工的数量:“兰开夏郡和约克郡引入纺纱机和编织机,从而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大量形成于19世纪30~80年代期间的成功的发明和改良,也具有类似的成效,然而之后机器设备的增加却没有带来相同的后果。相反地,某些纺织品的生产所雇用的劳工数量则有所下降。
在印刷行业自动排字机的引入也大幅度地提高了就业的水平;而在制鞋业缝合机的引入却造成就业的减少。”借助农业可以广泛地说明进步导致某些行业就业人数锐减的情况。众所周知,机器设备已经取代了相当多的农业劳动工人。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认同这一点。总体上看,有关问题的研究者仍然相信,发明提高了而非降低了相关部门的就业水平。因此,利韦塞尔(Levasseur)写道:“一般的观点认为‘机器驱逐了劳工’,并夺走了劳动阶层的部分工作。
在相同的时间内,配备精良的机器设备的工厂,与制造同样产品的手工工厂相比,在数量少得多的工人的协助下,可以生产更多的产品。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也是人们在第一种情况中所感受到的。不过,进一步的研究使人们认识到,利用机器经济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售价一般都比较低,这会增加大量的新的购买者,因此必须增加产量,进而必然会比使用机器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并且,济贫法案委员会很欣慰地发现,大生产商之间对于机器改进所造成的影响这一问题具有非常一致的观点。他们相信,这种改进“确实会暂时地减少发生这种变化的部门对劳动的需求,不过这种替代一般并未减少每个生产单位中劳工的数量,被替代的工人很容易被同一家企业所接纳——尤其是造船行业,在那里缓慢地发生着变化,在一段时间内只会对很少的一部分工人造成影响——并且最终的结果是,会有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工人被雇用”。
现在,我们不打算否定这些结论中所包含的经验的部分。我们也不反驳济贫法案委员会的主张,即认定在发明得以应用的领域最终会实现就业增加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实际上通常是得到满足的。然而,我们的确要反驳的是下面这种广为流传的观点,即认为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到发明与改进对劳工乃至全体贫民的命运是有利还是有害的问题。为了阐述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不同的而且更为深入的分析。
每一项发明或改进,或者使业已存在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被更加便利地生产出来,或者使新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成为可能。因此,这必将降低受其影响的商品的价格,增大消费的数量。由于生产方法的改变、产量的提高,必然使该行业以及为其提供机器设备的行业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或等待)的数量发生变化。我们不妨假设,工人们绝对不购买因发明而降价的产品。此时,发明对他们的实际收入的影响取决于它对其他行业中劳工的边际净产量价值的影响。因为当实现均衡时,在应用发明的行业中工人所得到的实际工资将与其他行业中工人所得到的工资处于相同的水平。
为了当前的目的,我们可以合理地忽略除资本和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随后不难推断出,如果由于发明,在除去应用改进的行业及其附属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中,劳动减少的比率大于资本减少的比率,或者劳动增加的比率小于资本增加的比率,则以劳工所购买的物品所表示的劳动的边际净产量价值——进而劳工的实际收入总量——将增加;反之,该实际收入总量必将减少。如果这两种变化的比率相等,则该实际收入总量将不发生变化。我们将具有这些影响的发明分别称之为劳动节约型发明、资本节约型发明以及中性发明。当然,应该看到这些术语的使用不同于通常的用法,一般来说,任何发明若能使生产等量产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数量减少,则便属于劳动节约型发明。
如果在一个行业(及其附属行业)中,所雇用的劳工占一国劳工总数的比例,与所使用的资本占一国资本总量的比例相等,则很容易对实际情况进行上述分析。在这类行业中,任何使所用劳动和资本的比率向一个方向变动的因素,必将造成其他行业中的这一比率向相反的方向变动。因此,根据我们的定义,任何发明或改进如果能够降低应用它们的行业所使用的资本与雇用的劳动的比率的话,就是资本节约型的;能够提高该项比率的,就是劳动节约型的;未使该项比率发生变化的,则是中性的。于是,依据这些条件,我们可以非常确切地区分各种类型的发明。
在上述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采用两班倒或三班倒的工作制度可以使机器更加连续的运转,则这项制度便是资本节约型发明。因为,如果一天不只工作12小时,而是工作24小时,那么名工人,50名白天工作,50名晚上工作,与名工人同时白天工作相比,则在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品时仅需要半数的机器即可。当然,由于机器每天的工作时间加长,所以磨损会加快。
不过,对于许多机器来说,其工作寿命——考虑到因陈旧过时而遭淘汰——往往比其物理寿命要短。结果是,虽然每班12小时的两班倒的工作制度,与每天12小时的日工作制度相比,在产量相同的条件下,不会将所需要的资本减少一半,但是一般来说,资本减少的幅度仍然是相当大的。因此,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使产品的绝对数量发生变化,均将降低所使用的资本与所雇用的劳动的比率。对于任何商品的制造商、批发商及零售商来说,能够减少他们在经营中以存货形式所占用的资本数额的改进,也会产生与上述相同的结果。理由同样是,无论绝对量如何变化,所使用的资本与所雇用的劳动的比率均将下降。
为提高存货的经济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附录一将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说明,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已经使其变得可行。对于通常称之为发明的进步,即使被应用于仍然按照过去正常的比例使用资本与雇用劳动的行业,如马可尼(Marconi)无线电报的发明,也可以定性为资本节约型的发明,因为它消除了人们对于电线的需要。不过从狭义的角度看,大多数发明都可能被视为属于劳动节约型的发明,因为正如卡塞尔(Cassell)所说,“几乎所有的发明家都在寻求以耐久性的工具替代原先的手工劳动”。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结论并非必然适用,只有在发明产生以前,这些行业(及其附属行业)是按照所有行业一般的平均比例雇用劳动和使用资本的才行。
如果该行业所雇用的劳动或使用资本的比例非常大,那么一项发明无论使该比例向哪一个方向发生变化,都将使其他行业的这项比例在相同的而非相反的方向上发生变化。例如,假设某行业雇用了个单位的工人和使用了0个单位的资本,而其他行业雇用劳动和使用资本各0个单位。一项发明使得该行业只需雇用个单位的工人和使用个单位的资本。此时该行业劳动与资本的比率从3∶1增大到4∶1。同时,其他行业的比率从1∶1增大到4∶1。因此,很明显,即使了解应用发明的行业的这项比率所发生的变化,也无法判断这一发明是劳动节约型的、资本节约型的,还是中性的。但是,显然我们没有理由认定我们所谓的劳动节约型发明是不存在的。如果它们在我们目前的分析所考虑的条件下发生了,那么必将造成不和谐的情况。国民收入将会增加,但是劳工的实际收入将会减少。
然而,以上所考虑的条件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该条件假定劳工绝对不购买因发明或改进而降价的商品或服务。显然,这一假定对预期实际收入的增长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在此项条件下假设劳工获益的话,则实际上他们可以购买这些商品,因此他们将获益更多,并且,即使在此项条件下假设劳工遭受损失的话,但他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可能是获益者。简言之,与某项发明相关的商品在穷人的消费中的地位越重要,该项发明的综合影响对于穷人来说就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