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百伦领跑及N商标之争,管窥商标法

在现代社会,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一个商标所承载的品牌形象打造,动辄需要数千万元广宣投入,无数日夜苦心经营。精心打造的品牌,其所对应一个或几个商标一旦被认定无效,企业发展将可能遭到重创。审理机关对于商标无效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慎重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判。本文将以第号商标无效案为切入点,分析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受让商标的注意事项以及商标无效案件裁决考量要素,以期为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一、第号商标无效案基本情况

第号商标系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于年5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至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至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年8月4日,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第号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于年8月28日作出()商标异字第号决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及图’与异议人的第号商标‘新百伦’商标、第号商标‘N’等商标、第号商标‘NEWBALANC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最终准予注册。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11月24日作出商评字[]第号裁定书,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帽、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帽、鞋、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大写英文字母‘N’及星星图形、文字字母部分组成,其显著识别字母‘N’、显著文字‘新百伦’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N’、引证商标四文字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商标无效。

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宣告无效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1月18日作出()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中的字母‘N’系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标识‘N’相近,诉争商标标识中的中文部分‘新百伦领跑’与引证商标四‘新百伦’在文字的字形、读音等方面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判决驳回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8日作出()京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不同商标程序中对商标近似性判断存在严重分歧

商标异议程序与商标无效、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之所以对于第号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存在分歧,个人认为在于商标近似性判断中,不同审查、审理人员,对于比对要素及是否进行整体比对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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