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劳动合同法》第14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应对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必须具体、明确,便于劳动合同的履行。由于当事人某些原因如知识欠缺、认识错误或疏忽大意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劳动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本条规定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的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重新协商。重新协商,指当事人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再次协商,重新达成协议。经过重新协商而达成的协议,不是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是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因而是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如不能采用第一种方式,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那么,可集体合同就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具有替代劳动合同的效力,这样也能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基本的保护,从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约定不明而规避其本来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三,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该付给相同的报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在工资支付中应该对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的劳动者给付相同的报酬,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第四,劳动条件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管馨芳经熟人介绍于年10月11日入职嘉全鞋业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属于计时工资,试用期满后,采用计件工资,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