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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信被执行人员“恶意办企”,骗取供应商巨额财物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至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系失信被执行人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举债方式,租赁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指使程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由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为公司实控人,骗取多家供应商各类鞋材共计余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某将骗取的鞋材,制成成品鞋,将其中绝大部分成品鞋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从中获得的部分款项被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高息借款本息等。
另查明,年11月至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未依法偿还法院立案执行的欠款本息情况下,仍使用名下账号支取、消费金额共计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对二罪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件呈现新型犯罪特征,即失信被执行人“借壳”办企,利用行业交易漏洞,通过赊账经营、成本以下倾销套现、拆新补旧等方式,造成众多供应商巨额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供应商权益,冲击鞋业产业链有效运转,扰乱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污染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企业经营应依法、诚信,营利途径正当,若采取非法手段牟取不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