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仍未获清偿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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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决

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引用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浙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申请人:王宇华,男,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04,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竹林组71号。

被申请人:温州市君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内)。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华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君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君达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王宇华申请,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年9月23日,本院对君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立案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君达公司,君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cn

本院查明:君达公司成立于年8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元,登记注册股东为车国伟、

李晓辉,其中车国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担任监事。

王宇华与君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浙03**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君达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宇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及利息。年3月16日,本院作出()浙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以君达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截止年10月21日,君达公司在本院尚有6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其中王宇华对君达公司享有债权元及利息未获清偿。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王宇华系君达公司的债权人,现君达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王宇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君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君达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登记机关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王宇华向本院申请对君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宇华对温州市君达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律师简介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金融和公司商事领域内的诉讼、仲裁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银行债权、证券维权、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交易、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等领域的纠纷,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商事案件。多年专注于大标的额、高风险的复杂疑难商事领域内的法律争议,凭借在解决各类商事争议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处理疑难杂症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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