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农商行四宗违法遭罚180万信贷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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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3号)显示,鹿城农商银行存在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向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四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

据年度信息批露报告,鹿城农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大诚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84%;第二大股东为浙江和丰鞋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84%;第三大股东为浙江长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关婧)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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