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若松受贿万元,事实清楚,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事裁定书显示,张若松,曾用名张恩祁,男,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大学文化,上海XX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上述公司即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回力公司”)。
不仅收钱,还要蒂芙尼、万宝龙和爱马仕
裁定书显示,年10月,张若松担任回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销售、品牌推广,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
年1月,某公司成为回力公司旗下“回力官方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商,年起变更运营主体,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官方旗舰店主体授权经营协议。
年至年,被告人张若松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向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季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要求季某为其支付出行机票费用共计18万余元及购买蒂芙尼手表、万宝龙笔、爱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贿款被张若松用于个人投资。
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若松在回力集团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至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最终,张若松于年1月被解除劳动关系,并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同年3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张若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若松称被陷害,还辩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随后,张若松上诉提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没有收受过季某给予的万元现金;季某为其支付的18万余元的机票费用,希望在股权纠纷中得到其帮助而正常支付的费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系因其与季某间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陷害。
张若松的辩护人提出,张若松辩称其未收到过万元;18万元的机票费用是张与季共同经营该公司期间资金流转所用的资金,系用于公司经营和对外开展业务,并非张收受的贿赂款;张若松不具有职务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若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张若松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担任回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行使市场、销售、品牌推广等管理权限,并负责品牌市场拓展,经销商授权管理、专单货品货号审批、经销商分货管理等事务的职务便利,向季某索取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张若松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查无实据,本院难以采信、采纳。原判根据张若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张若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力鞋业投资公司均已注销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华谊集团(.SH)的全资孙公司,而华谊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持有公司股份万股,比例为65.66%。而张若松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此外,目前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的公司均已注销。
来源:中国经营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