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在我心中张晓霞坚持为民初心,努力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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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是法治中国的目标指引,是人民法院工作一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中,也时刻体现着京知人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理解和追求。“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有很多彰显为民情怀、传递司法温度的动人故事。日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场题为“人民在我心中”的宣讲会拉开帷幕,9位深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服务保障沃土的京知人,走上讲台,结合各自领域的故事,和我们分享了他们内心深处“人民”二字的“知产北京”将开设专栏,邀您共享京知人的为民情怀。坚持为民初心努力救“市”扶“商”张晓霞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第二庭党支部书记、庭长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在商战中的重要武器。一个企业的商标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假李鬼”就会危害到“真李逵”,给企业经营带来诸多困难。可以说,一枚小小的商标,也可能成为大企业的心病。当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审理各类商标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专门为国内外的市场主体治疗商标方面的心病。俗话说,“心病还需心药医”,今天,我同大家分享几个小案例,看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以司法为民初心作引,以公平正义理念作药,救“市”扶“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保障商标权正当行使,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故事。故事一: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记得多年以前,有外国企业曾用非常傲慢的语气对我们说:“中国有知识产权保护吗?”也曾听到外国企业对在华经营表示忧虑:“中国的法院对待外国当事人能一视同仁吗?”实际上,在法院,法官面对当事人就如同医生面对病人,不论中外,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得到平等的保护。首先介绍一下故事的几位主角:原告乔丹公司是一家中国企业,在鞋、篮球等商品上注册“乔丹”文字商标。“乔丹”是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JeffreyJordan)(以下简称运动员乔丹)的中文姓名。耐克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其生产的体育用品,包括鞋类、服装等畅销全球多地。运动员乔丹与耐克公司签订了《授权声明书》以及《个人服务和代言协议》,许可耐克公司在全球范围使用运动员乔丹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被告中大网天公司是一家销售耐克品牌鞋类的销售商。乔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中大网天公司在其销售的耐克牌鞋类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乔丹”二字,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控行为并未超出耐克公司享有的对“乔丹”姓名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合理范围,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乔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宁法官没有因乔丹公司是中国企业而对其有所偏向,更没有因耐克公司是外国企业而使其在华合法经营的销售商遭受不公,而是坚持实事求是,以公正的判决向全世界表明,中国不仅有知识产权保护,更有坚持从法律出发,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知产法官。我们将始终坚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事二:诚信为本,为合法经营者保驾护航“人无信不立”,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也是如此。对于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会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任何企业的利益不因其诚信经营而受损。下面的故事就与诚信有关。故事的主人公之一周大福公司于年推出了“骄人”系列钻石饰品,经过推广使用和宣传,周大福公司及其“骄人”系列钻石饰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事的另一主人公马某某于年5月6日在珠宝首饰方面上申请注册了“jiaoren骄人”商标,并起诉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该案承办法官刘义军经审理后认为,马某某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存在明显的囤积商标行为,据此认定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周大福公司在马某某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前就已经在先使用“骄人”作为系列产品名称,最终认定周大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骄人”标识的行为并未侵害马某某就“jiaoren骄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本案的处理中,刘义军法官始终坚持诚信至上的原则,明确了“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裁判规则,一方面引导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商标法旨在对正当使用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故事三:司法为民,解决老字号面临的新问题回力鞋业成立于上世纪初,对于我们这个年纪的人来说,回力鞋是伴随我们成长的一个标识。今天的最后一个故事就和回力鞋这个老字号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有关。年3月3日,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回力公司)在鞋、运动鞋等商品申请注册了本案的诉争商标。浙江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博文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对诉争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本案的承办法官马兴芳了解到,在先商标的权利人是大博文公司,而回力公司与大博文公司正针对商标共存进行着磋商。考虑到双方具有寻求商标共存的明确意图,为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马兴芳法官根据双方的标识情况,认为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共存协议的规定,于是及时敦促各方当事人确认《商标共存协议》的签署事宜,并最终根据共存协议撤销了被诉决定。案件审结后,马兴芳法官以其认真严谨的审判作风、高效专业的工作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赞誉,回力公司执行董事陈波一行专程从上海前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赠送锦旗,盛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公正司法护卫知识产权依法裁判弘扬民族品牌”,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以公平、公正、高效、专业的审判助力民族品牌和企业发展,表达感谢和敬意。对于我们现在年均结案超过件的商标团队法官来说,审结一件商标行政案件很简单,但难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真正解决当事人面临的难题,使不同当事人都能依法行使自身商标权,顺利开展生产经营。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只要有益于人民群众,我们就会为之不懈奋斗。在商标审判的实践中,法官们的故事还有很多,他们都默默埋首于审判工作之中,正所谓“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善医者无煌煌之名”。未来,我们将继续坚守为民初心,不断为人民排忧解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药到病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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