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两院两长同庭审理一起欠薪案

                            

今日

武侯法院在金花桥街道公开审理一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法庭经过审理,当场宣判被告单位某鞋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次审判是由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伍建出庭支持公诉,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张静担任审判长。法检“两长”同时出席庭审,通过零距离听庭审、面对面敲警钟、点对点讲法纪,推动“巡回法庭”变为“普法课堂”,进一步扩大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升普法针对性时效性。辖区街道、社区企业负责人和群众旁听了本次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注册成立某鞋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经营不善,某鞋业公司自年6月开始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年11月,胡某在拖欠该厂黄某、龙某、杨某等19名工人工资后逃逸失去联系。经武侯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支付工资,胡某到期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后经金花街道办事处及受害工人对工厂设备予以变卖处置,代为支付工人拖欠工资元,某鞋业公司至今尚拖欠19名工人元工资未结清。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已向19名劳动者支付了未付清工资的37%,双方对剩余工资的63%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定于年12月31日前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危害民生、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予以惩处。被告单位某鞋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采取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以刑罚。被告单位某鞋业公司、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胡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涉案19名劳动者支付部分劳动报酬,且就剩余部分的归还时间达成协议,法院纳入量刑考虑。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参与旁听的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旁听这次庭审受到了很深刻的教育,既看到司法机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魄力,又学习了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工厂、企业的法定义务。作为经营主体,他们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义务,及时支付工资,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年底将至

武侯法院将集中开展

“维护务工人员权益”专项行动

加大审判、执行力度

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劣行径

积极维护弱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让务工人员切实感受到

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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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庭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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