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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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企业登记行为同时赋予申请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这两种资格同时产生,但不一定同时消亡。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只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受到影响,民事主体资格还在;当企业法人被注销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亡。附上最高院对于吊销企业民事诉讼地位的回复函二则:综上,营业执照被吊销,民事主体资格还在,故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企业被注销,民事主体消亡,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了。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是否当然无效?企业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各种经营合同。但当企业未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对此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根据《民法总则》第72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法》第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等规定,吊销企业在清算期间仅能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一般包括: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起诉、应诉等行为。但若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从事了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是否影响该行为的效力?在此,笔者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署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案例搜集。1.认定合同无效案例1.1()粤高法立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华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X卫等债权纠纷再审案法院判决:关于乐X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华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故本院认为,乐X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与华X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华X公司,该行为不属于清算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对华X公司该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1.2()苏民再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百X鞋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夫子庙X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法院判决: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但不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肥百X公司、南京百X公司均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应当进行解散、清算,不再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得从事经营行为,故不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与夫子庙公司租赁合同的权利。一、二审判决支持合肥百X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与夫子庙公司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夫子庙公司再审请求改判驳回合肥百X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认定合同有效案例2.1()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X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与付X成、原审被告王X章、原审第三人林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案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林口县X五金铸件有限公司被吊销,其转让债权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不能进行营业。公司转让债权不属于营业行为,可以归入清算行为,应该有效。本案林口铸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法规的规定,系林口洪彬铸件公司对债权进行清算的行为,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一、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营业执照只是企业法人营业资格的一种表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企业法人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还继续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年1月29日法经[]24号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清理债权、债务,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经二审查明,本案原债权人洪X公司于年被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未成立清算组,也未进行注销登记。其虽然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但并未丧失法律人格,仍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权利,承担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洪X公司转让债权不属于营业行为,是其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一种形式。案外人张某某作为洪X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洪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关于该债权转让行为性质的认定得当。2.2()吉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张X谦与吉林市力X工贸有限公司、韩X范追偿权纠纷一审案关于两名被告提出的因骐X公司在与张X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故骐X公司与张X谦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抗辩,因在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企业法人与他人签订的民事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故本案中,骐X公司虽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期间与张X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并未注销,而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且骐X公司对力X公司的追偿权在转让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认定,张X谦与骐X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于两名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2.3()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北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X物产(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天X物产公司与蛇口xx花园买房人之间预售合同的约定,涉案停车位归属权属于天X物产公司,天X物产公司有权出租。天X物产公司与北X物业公司签订的《xx花园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北X物业公司未按协议向天X物产公司支付停车位租金,构成违约,天X物产公司有权要求北X物业公司支付截止至年4月15日期间的租金元及利息(利息自天X物产公司起诉之日起即年5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天X物产公司是否拖欠蛇口xx花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本案处理无关。天X物产公司是否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亦不影响本案处理。上述5个案例中,案例1.1与1.2均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与签订租赁合同不属于清算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因此认定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支持合同有效的案例中,案例2.1认为转让债权不属于营业行为,是其作为民事主体依法处分自身权利的一种形式,因此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案例2.2认为在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企业法人与他人签订的民事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此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例2.3认为只要签订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具有效力,是否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案件处理。笔者认为,认定合同效力,首先应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均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行为应该认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律适用者一般是在发生冲突的不同位阶的利益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取舍。《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目的在于使企业尽快完成清算程序,避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或者威胁交易安全,而非一概而论否定清算期间发生的商业行为的法律效果。若公司违反了该项规定,从事了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据《公司法》第条,对其予以警告或没收违法所得,即会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清算中的公司实施的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应认定该合同有效。结语综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关键在于确定其行为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因此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签订合同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交易前先聘请律师对被吊销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评估工作,减少风险,降低损失。作者:樊少娜律师、钟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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