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开出《温市监处罚﹝﹞11号》处罚文书。
处罚内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万元)1.05
违法行为类型:
温岭市咔萌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年8月5日生产了规格型号:B05-2(黑色)的儿童皮鞋双,鞋码为21码-27码,生产成本是14元/双。同日,当事人将这批儿童皮鞋放置在店堂中售卖,售价是15元/双。年8月6日,当事人将双上述规格型号:B05-2(黑色)的儿童皮鞋以15元每双的价格销售出去,年8月8日,抽检单位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抽取了3双27码的上述儿童皮鞋用作检验样品。年8月,当事人将剩余的双上述规格型号:B05-2(黑色)的儿童皮鞋以15元每双的价格销售出去。上述规格型号:B05-2(黑色)的儿童皮鞋经抽样人员抽样,中轻检验认证(温岭)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耐磨性能1#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收到报告15日内未向本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表示上述已销售出的双儿童皮鞋无法召回。至年10月9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上述规格型号:B05-2(黑色)的儿童皮鞋双,计总违法所得为元,总货值金额为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罚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