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机构宣传
员工社保代理可以帮助企业
提高效率、规避风险、节省成本
某些企业基于异地用工
或是员工个人要求等原因
会选择第三方代缴社保
那么问题来了:
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吗?
存在哪些风险?
如何防范?
01、以案说法
企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注册地的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现象并不少见。
究其原因,最常见的是:社保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异地用工,企业在当地并无分公司,客观上无法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保,只能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
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如,员工个人为购房资格、养老待遇出于生活便利的私人考虑,要求在某地参保。
另外,有些企业为节省成本,减少事务性工作,提高效率,会考虑将社保缴纳委托给第三方公司。
公司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存在风险
引入案例,一起来看
年8月6日,小聂于进入某鞋业公司从事管理工作。
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小聂的基本工资不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规为小聂缴纳社保,未依法履行时,小聂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可索求经济补偿金;当月工资下月发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聂支付劳动报酬。
年6月5日,由于发现自年5月起其社保的缴费单位实为另一家公司,小聂便向某鞋业公司邮寄了一份函件:因存在劳动争议,已提请劳动仲裁,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暂时不到公司上班。
年6月6日,某鞋业公司向小聂邮寄了一份通知函:小聂口头辞职并未交接工作、办理任何书面离职手续,公司不承认其离职,通知小聂于年6月6日正常到公司工作,否则公司将按规处理。
当日,小聂回复函件:否认提出辞职,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现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6月13日,某鞋业公司向小聂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告知说明因小聂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决定于年6月13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年6月14日小聂提起仲裁,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年7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双方劳动合同于年6月7日解除;2.某鞋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小聂经济补偿金.54元。
某鞋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某鞋业公司提供了其与第三方机构的《委托服务合同》、代缴社保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备、公告(有部分职工签字)及申报表等,以证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公司该市员工社保。
小聂的用工关系在公司,社保关系转移至第三方机构后,相关行政部门并未提出异议。
审查查明,小聂在某鞋业公司工作期间,年1月至年6月的社保费始终正常缴纳,不存在未缴纳等非正常状态。
其中,年1月至年4月期间,小聂社保的参保单位为某鞋业公司;年5月至年6月,小聂社保的参保单位为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故某鞋业公司不存在未依法为小聂缴纳社保。
一审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年6月7日解除,某鞋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聂不服,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小聂在职期间,某鞋业公司一直通过公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扣代缴形式在小聂实际工作地为其连续缴纳社保,并不存在逃避缴费义务的情形。
对于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小聂表示并未看过,且公告应由所有人员签字。
即使某鞋业公司存在未与员工充分协商即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的情况,确有不当之处,也不属于法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另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定社保缴费基数。小聂对其社保缴费基数一直明知且从未向某鞋业公司提出过异议,现在就缴费基数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鞋业公司存在恶意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否则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集众人之力,为保障公民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证基本的生活。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责任。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代缴是直接以第三方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除了上述案例会发生的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是否合法的劳动争议,还有可能会发生员工以劳动关系在第三方机构要求其支付工资的劳动纠纷。
Q: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行为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
A: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发生劳动纠纷,依情况不同,有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保,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可能要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企业需要了解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02、法律风险
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保实际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严格来说,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法律法规虽未明确禁止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行为,也并不提倡。
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存在哪些风险?
1、赔偿社保损失
如果员工发生工伤,部分地区社保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主体和社保主体不一致、第三方代缴机构与劳动者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会以此为由,不认可代缴社保行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时企业需要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2、赔偿社保差额
各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如果员工以异地代缴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较高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差额,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待遇差额的责任。
3、补缴社保费用
如果社保行政部门不认可代缴社保的行为,企业可能会被依法责令在公司注册地,为员工补缴社保,承担滞纳金,并有可能被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4、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代缴社保行为不被认可,可能会被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很可能得到支持。
03、实务建议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对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代缴社保不能客观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也存在很大的用工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用人单位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的一致性,规避法律风险。
应对异地用工的情况,可以设立分公司,将员工关系转至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也可以将员工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实际工作地的关联企业,以关联企业名义缴纳社保。
企业可以作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让劳动者与其实际工作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派遣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保证劳务派遣用工的性质,如果劳务派遣用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面临违法风险。
企业作为外包方,让劳动者与其实际工作地的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外包公司缴纳社保。需要防控假外包风险,如果公司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产生纠纷,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面对不能参加社保的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如暑期工、实习生、已退休人员等,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